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1)使用不合法。選購一些沒有資質的壓力容器廠家加工廠生產的設備做為承壓設備,并不法當壓力容器使用,以繞開報裝、使用注冊登記和檢驗等安全監察管理,留有無限后患。
2)容器雖合法而管理操作不符合要求。公司不配備或欠缺明白壓力容器專業技能和掌握我國對壓力容器的相關法規、規范的技術管理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沒經必需的專業培訓和考評,沒證入崗,極易造成操作安全事故。
3)壓力容器管理處在“四無”情況。即一無安全操作規程,二無創建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三無壓力容器執證上崗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四無定期檢驗管理。使壓力容器和安全配件處在盲目使用、盲目管理的失控情況。
4)擅自改變使用條件,私自維修改造。經營人忽視壓力容器安全,為了更好地適應某種工藝的必須而隨意改變壓力容器的用途和使用條件,乃至帶“病”操作,違規過載過壓生產等造成嚴重后果。
5)地方政府的安全監察管理單位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管理不及時。安全監察管理單位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無法使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規模小、遍布廣的私營和私營企業的猛增,使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管理存有盲點和管理不及時的狀況,促長了壓力容器的違規使用和違規管理。